查看原文
其他

对话存在主义:文学伦理学批评视阈中的自由选择与伦理责任

陈后亮 贾彦艳 外国文学研究 2021-03-17

点击上方“外国文学研究”可以订阅哦

内容摘要


萨特存在主义哲学从一开始就有一种伦理的向度,它和文学伦理学批评一样关心文学和社会中的道德问题,因此两者之间存在对话的可能。由于萨特把自我想象成一种绝对孤独的存在,这导致他把自我的本真性而非伦理责任视为自我选择的道德依据,并把人在选择前的伦理考量视为逃避自由的自欺。而文学伦理学批评认为,自由不是一种纯粹的主观价值,因为自我只有意识到其他道德主体的需求,才最能感受到自由的价值。伦理选择的核心问题就是自我与他人的关系问题,这种关系不仅意味着相互的责任,也意味着对彼此的理解、同情和包容。文学伦理学批评并不把人的伦理身份和责任看作对自由的限制,这是对人的真实存在条件的深刻把握,并把人的自由内涵提升到一个新高度。

作者简介

陈后亮,华中科技大学外国语学院教授,主要从事美国非裔文学及西方文论研究;

贾彦艳,华中科技大学外国语学院讲师,主要从事英美文学研究。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文学伦理学批评:理论建构与批评实践研究”【项目批号:13&ZD128】的阶段性成果。

Title

Free Choice and Ethical Responsibility: A Dialogue Between Ethical Literary Criticism and Sartrean Existentialism

Abstract

Since Sartrean existentialism has always been as much concerned about moral issues in literature and social life as ethical literary criticism do, it is practicable to make a dialogue between the two schools of criticism. For Sartre, the self is conjectured as an absolutely solitary being, which results in his preference for the authenticity of the self, rather than ethical responsibility, as the moral standard of decision-making, and his misunderstanding of hesitation before moral choice as bad faith.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thical literary criticism, however, freedom cannot be purely a subjective value, for it can only be felt and cherished when the self is conscious of the needs of other moral subjects. The essence of ethical choice i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elf and others, which means not only ethical responsibility for each other, but also mutual understanding, sympathy, and forgivingness. For ethical literary criticism, ethical identity and responsibility are not viewed as restrictions on freedom, which is a profound understanding of the essential being, and enriches the meaning of freedom in a new dimension. 

Author

Chen Houliang is professor of English at School of Foreign Languages and Literature,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Wuhan 430074, China). His research area covers African American literature and literary theories. 

Email: chenhouliang@hust.edu.cn 

Jia Yanyan is lecturer of English at School of Foreign Languages and Literature,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Wuhan 430074, China). Her research area is British and American literatures. 

Email: jiayanyan@hust.edu.cn

20世纪中叶前后,以萨特为代表的存在主义哲学在西方盛极一时。不仅是思想家、艺术家或者知识分子,即便是普通大众也对这一文化思潮趋之若鹜,乃至于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可以看到存在主义的影子。到了1980年代,随着《中国青年》杂志发表一篇作者署名为潘晓的文章《人生的路啊,为什么越走越窄?》,①存在主义哲学的观点以“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一切人都是自私的”等方式被改头换面转述到中国,存在主义思想在中国大陆广大青年学生中立即引起强烈共鸣。存在主义的观念、范畴和口号都被以各种方式简化和挪用,似乎成了最时髦的语汇符号,流传甚广,例如“绝对个体”“本真存在”“自由选择”“存在先于本质”“世界是荒谬的、人生是痛苦的”等等。可以说,很少有哪一种哲学思潮能像存在主义那样,对知识界以外的整个社会产生那么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时至今日,虽然存在主义已经不再像当年那般受人追捧,但它影响的余波仍在,它的很多术语、观念和学说都已经被广泛传播,扩散在当今的社会文化和思想领域。

值得强调的是,存在主义之所以能够被广泛接受,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它关注的核心问题不是抽象真理或者说先验准则,而是作为个体的人的现实存在。可以说存在主义哲学从一开始就有一种道德的或者伦理的向度,对人类存在状况及其道德意义的思考是包括萨特在内的绝大多数存在主义者的思想原动力。恰如普兰廷戈所说:“无论从源头还是理论动机上来看,存在主义似乎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伦理学说。存在主义者关心的核心问题就是人的在世状态及其对行为的意义,他的语气经常和《旧约》中的先知类似〔……〕道德或者说道德主义渗透在存在主义的方方面面”(Plantinga 235)。也正是在这一层意蕴上,存在主义与文学伦理学批评之间便有了某种对话的可能,因为两者同样关心在文学和社会中的道德问题。但这种对话要想真正展开,就需要首先对他们的核心理念进行比较,如此才能揭示出他们不同的伦理关切。

01

 萨特存在主义:“存在先于本质”

关于人的自由和选择问题是萨特存在主义哲学的重要出发点,也是其伦理思想的植根之处。从词源上来看,“自由”的观念源自拉丁语词“Immunitas a coercione”,即“免遭强迫”之意,也意味着能够自己决定做什么。而《哲学百科全书》对“自由”的解释是:“自由主要意味着一种不受他人强迫和限制的状态。如果一个人能够自主决定他的目标或者行动,能够在不同的选项之间做出抉择,当他不想行动时不会被迫行动,当他想要行动时又不会受到阻止,不管这迫力或是阻力来自他人意志、政府或者别的什么权威,那么就可以说他是自由的。”②虽然这两种解释都没有给自由设定限度,但至少在存在主义出现之前,人们还是普遍认为自由是相对的,人的行为不可能完全摆脱各种内在或外在的限制。但到了萨特这里,自由变成了一种绝对之物。

萨特的学说一直不遗余力地为绝对自由鼓吹。他认为,人是由自我创造的,并注定是自由的。人的行为既不受上帝的限制,也不受任何道德规范的约束。他最著名的一段话是:“人的自由先于人的本质,并且使人的本质成为可能,人的存在的本质悬置在人的自由之中。〔……〕人不是首先存在以便后来变成自由的,人的存在和他‘是自由的’这两者之间没有区别”(萨特,《存在与虚无》56)。人不同于生活中的某件工具或物品。在工具尚未被制造出来以前,其功能或存在价值就已被设计好了,因此它们的本质先于存在。人却不一样,他不是造物主按照某个预先存在的理念设计好了的。萨特坚决反对的观点是:我们的本质源自自身之外某个造物主,祂预先知道我们将会是什么,也知道我们将为何而存在;我们的幸福和成就也就取决于达到这个造物主在创造我们的时候设定的外部标准;我们的价值和本质都来自外部。他解释说:“我们说存在先于本质的意思指什么呢?意思就是说首先有人,人碰上自己,在世界上涌现出来——然后才给自己下定义。〔……〕人除了自己认为的那样以外,什么都不是。这是存在主义的第一原则”(萨特,《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6—7)。没有什么外部事物能够决定我们将要是什么,以及为什么而活着。我们将会是什么,什么对我们来说是好的,这些完全是自己的事务。既然我们都是绝对个体,那么就不存在所谓本质和价值的外部源头。“如果存在真是先于本质的话,人就要对自己是怎样的人负责。所以存在主义的第一个后果是使人明白自己的本来面目,并且把自己存在的责任完全由自己担负起来”(萨特,《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7)。

在萨特看来,人与自由和责任基本上是同义的,它们是存在的必要和绝对条件。本真存在的前提就是活在自由和责任之中。任何逃避它们的企图都会导致非本真存在,或者说自欺(bad faith)。自由先于本质,没有自由就没有人的存在。它是一切人类行为的基础,并界定了人的本质。人可以自由地为自我做出决定,并为自己的选择带来的任何后果承担责任。自由是绝对的,而选择也是绝对自由的,它可以不听从任何外在决定。然而与自由相伴随的是责任,绝对的自由选择也就意味着绝对责任。人可以自由选择任何行动,但同时他也必须为自己选择的任何后果承担责任,而不能再把责任归咎于上帝或是命运。他说:“上帝不存在是一件很尴尬的事。因为随着上帝的消失,一切能在理性的天堂内找到价值的可能性都消失了〔……〕因此人就变得孤苦伶仃了,因为他不论在自己的内心里或者自身以外,都找不到可以依赖的东西。他会随时发现他是找不到借口的”(萨特,《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12)。

萨特把自由放在人类存在的中心位置。这意味着人的自由是一切价值的唯一基础,不受外来影响的自我选择是人的本质和价值的根源,而不是外在的环境或他人。人的生存所需要遵循的伦理准则便是“本真”。人类幸福的根源,或者说道德行为的准则就是避免自欺,自己承担选择的责任,去创造自己的本质和价值。难怪克里特恩登会批评萨特“表达了一种极端形式的道德相对主义”(Crittenden 3)。由于任何一种道德系统都必须构筑于一些绝对价值之上,而萨特从根本上又否认任何绝对价值的存在,他也就否认了一切道德系统的可能。因为没有绝对价值作依托,就不可能对选择的对错善恶做出评判。拒绝为自我提供一个实在内核的哲学自然也就会拒绝为行动提供任何基于预设规则或既定规范之上的伦理制度。

02

     文学伦理学批评:“人是一种伦理的存在”

美国存在主义研究者弗林曾指出:“自由构成了存在主义者的终极价值,恰如本真性构成了他们的首要德行”(225)。通过我们在上一节的分析也可以看出,萨特存在主义思想的核心问题是自由而非责任。承担责任不过是自由选择之后的事情,而且这种责任更多强调的是对自己将如何界定自我本质所需承担的责任,而非对别人需要承担的伦理责任。在萨特这里,道德判断的核心是自由选择。任何与自由的价值相冲突的行动在道德上都是站不住脚的。用萨特的话来说,这样的行动都是“自欺”的表现形式。由于自欺行为下的选择会导致非本真存在,因此他更关注的不再是选择的对错,而是这个选择究竟是自由的,还是一种自欺行为?很明显,这与文学伦理学批评所强调的伦理选择和自由意志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实际上,文学伦理学批评和萨特的存在主义在关于人的本质问题上还是有些共识的,那就是两者都认为不存在被预先设定好的本质,而且都认为人的本质取决于人的自我选择。只不过萨特强调的是自由选择,它以本真存在为唯一伦理标准。而文学伦理学批评更强调人的伦理选择,它的衡量标准不是自我的本真存在,而是对已经存在于公共领域的伦理规范的认同和维系。文学伦理学批评认为,真正意义上的、完整的人类需要经历两次自我选择才能形成。第一次是自然选择,即从猿到人的生物进化过程。虽然这一次选择使人具备了人的生理外形,并把人与兽在形式上区别开来,但是“人类的生物性选择并没有把人完全同其他动物即与人相对的兽区别开来,而真正让人把自己同兽区别开来是通过伦理选择实现的”(聂珍钊 35)。文学伦理学批评特别强调:“人类的生物性选择与伦理选择是两种本质不同的选择,前者是人的形式的选择,后者是人的本质的选择”(聂珍钊 35)。

换句话说,人的本质并非通过自由选择而得出的某种类似“属性”的积累,而是通过伦理选择而获得的“分辨善恶的能力”(聂珍钊 35)。伊甸园中的夏娃和亚当在蛇的引诱下偷食了禁果,犯下了“原罪”,因此被上帝逐出伊甸园。他们从此失去无忧无虑、长生不死的快乐生活,变成要遭受人间苦楚的肉体凡胎。按照存在主义的理解,归根结底这也是亚当与夏娃自由选择的结果,不能怪罪于蛇的引诱。他们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遭受驱逐并终将遭遇死亡就成了上帝对人的某种惩罚。存在主义者对生活的悲剧性看法正由此而来,即人类存在终究是荒诞的,既然生命总要走向死亡,那么活着也就没有太大意义。无聊、厌烦、苦恼、空虚和绝望便成为困扰存在主义信徒的消极心理。但从文学伦理学批评的角度来看,这何尝不是人类始祖做出的第一次伦理选择?因为他们偷食了禁果,就连上帝也认为“那人已经与我们相似,能知道善恶”(《创世记》3:22)。可见“知道善恶”是一种非同寻常的能力,它虽然让亚当和夏娃付出了巨大代价,却也让他们的肉体凡胎获得了某种神圣意味,即分辨善恶的能力。“亚当和夏娃通过吃智慧树上的果子而能够分辨善恶,完成了伦理选择,终于从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变成了有伦理意识的人”(聂珍钊 35)。从此他们便不再和野兽同类:一个成了丈夫,一个成了妻子;一个要做“终身劳苦〔……〕汗流满面才得糊口”(《创世记》3:17—19)的父亲,另一个要做“生产儿女必多苦楚”(《创世记》3:16)的母亲,这也可看作是人类最早出现的伦理关系和责任意识。因此,从文学伦理学批评的角度来看,亚当与夏娃的选择非但不是什么悲剧,反倒是积极人生的发端。在此之前,他们充其量也只是在伊甸园里过着一种“自在”的生活,而这是一种就连存在主义者也不认可的存在状态。正是通过伦理选择,他们从此进入“自为”的存在状态,获得了成为人的本质。

不难看出,萨特存在主义强调人的绝对自由,而文学伦理学批评更重视人的责任,并且主要就是自我需要对他人承担的伦理责任,因为在后者看来,人从成为人的那一刻起,就不再是一种自由的个体存在,而是“一种伦理的存在”(聂珍钊 35)。人的伦理存在就意味着他始终处于各种人和人的关系之中,并需要遵循各种被广泛接受和认可的伦理秩序和规范。人不但要为自己的选择承担责任,更需要考虑自己的选择有可能给他人带来的伦理后果。简单一点来说,人不但是为自己而存在,更是为他人而存在。

03

     分歧与对话:何为自由选择的道德依据?

通过上一节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文学伦理学批评认为人是一种伦理存在的观念与萨特存在主义所宣称的“绝对个体”观念存在很大的分歧。众所周知,萨特自由理论的一个重要基石便是存在主义哲学有关“绝对个体”的假定。在存在主义者看来,我们每个人在这世上都是绝对孤独的。只有“我”自己才能够真实地感受到内心深处在此时当下的痛苦、愉悦、希望和恐惧。别人只能作为旁观者从外部了解“我”,同样“我”也只能从外部认识他们。无论我们怎样努力,中间始终隔着一段距离,谁也不能完全感受到彼此的内心深处。存在主义者常把自我比作被困在没有窗户的漆黑屋子里面的囚徒,他与外界沟通的唯一渠道便是挂在墙上的一幅屏幕(主观思维),透过屏幕可以感受外部事物的影像。因此,作为一个绝对个体就意味着被自我束缚,除了思维屏幕上的意象,我们不能感受或接触到其余任何事物,别人同样也无法直接接触到我。绝对自我就是客观世界中的一座主体孤岛。对于这座孤岛来说,孤独必然是最基本的存在体验。

由于萨特把自我想象成一种绝对孤独的存在,这导致他把自我的本真性而非伦理责任视为自我选择的道德依据,并且把人在选择前的正常伦理考量都视为逃避自由的自欺行为。萨特认为,我们明明都是绝对自由的,却试图在行动中欺骗自我,好像我们的行为都是不自由的,而是受我们的本性、身体、外部条件、社会环境或者他人的期待所决定。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每天都会扮演各种角色,并不时按照别人的意愿调整自己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我们都倾向依据别人对我们的印象来塑造自我,例如父母或长辈的盼望,老师或领导的期许等。我们也会习惯从别人对我们的接受程度来判断自我价值。但在萨特看来,所有这些都是自我欺骗,真实的自我不过躲在后面观察,他原本完全可以按照自由原则追寻自我的本真存在,自我的本质或价值也完全是由自己的选择所决定的主观的东西。他认为,当我们最终认识到我们的本质和价值根本不依赖于外部事物时,也就找到了幸福的源头,即完全从自我出发寻找本质和价值。由此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既然我的本质和价值只取决于自我,那么我对他人有何责任?难道我可以自由地选择结束别人的生命吗? 

然而文学伦理学批评认为,自由不可能被看作是一种纯粹的主观价值。这是因为只有意识到其他道德主体的需要和欲求,自由的价值才能最深切感受到。我们是在伦理选择的实践经验中体会到自由的价值的。伦理选择的核心主题就是我们与其他同处一个道德世界的人的关系问题。从这一层意义上来说,道德判断不可避免的都是指向外部。它是我们对来自外部世界的提问所做出的回应。对自由价值的最直接体验就是,它是我们与其他生命互动的要素。因此,我们不可能仅把它视为某种只有纯粹主观价值的产物。萨特把自由等同于人类的现实存在,或者说它构成了人类的现实存在。这意味着人必须能够与外部世界拉开距离,或者说把全世界外化。这样的自我就是与世隔绝的自我,世界对他来说就是虚无,生命的伦理价值就被大大掏空了。

萨特在其著名剧作《苍蝇》中对古希腊剧作家埃斯库罗斯的悲剧《俄瑞斯忒斯》进行了改写,借以宣传自己的存在主义思想。“萨特笔下的俄瑞斯忒斯是一个做出了英雄的自我选择而成了一个存在主义英雄的人物。他自由地选择了个人的命运与生活道路,因而获得了自身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徐曙玉 边国恩 179)。但若从文学伦理学批评的角度来看,这部剧作就会显现出不一样的伦理内涵。在故事中,王后克吕泰涅斯特拉和情妇埃奎斯托斯合谋害死老国王阿伽门农。面对这样的通奸和弑君罪行,阿耳戈斯的满城百姓却选择了沉默,他们由此遭到报应,整座城市陷入巨大的道德混乱,变成“一座像一具腐尸一样招满苍蝇的城市”(萨特,《苍蝇》13)。人们总是在相互指责,相互揭发,似乎都把别人当成是一切不幸的罪魁祸首。相较于他们,俄瑞斯忒斯在故事开始时的确处于一种自由的状态,“我是自由的,感谢上天。啊?我是多么自由!”(萨特,《苍蝇》17)他“摆脱了各种奴役的羁绊,没有家庭,没有祖国,没有宗教,没有职业,可以自由自在地承担各种义务”(萨特,《苍蝇》16)。但与这种自由相伴随的也有莫大的空虚,因为他也是在逃避自己应当承担的伦理责任。“他的父亲被人杀害了,他的母亲与杀父凶手同床共枕,他的姐姐沦为奴隶”(萨特,《苍蝇》24)。身为老国王的唯一儿子,他有责任为父报仇,解救姐姐。

但是,俄瑞斯忒斯所面临的处境是要比哈姆雷特更复杂的伦理困境,因他所面对的仇人不只是新国王埃奎斯托斯,还有自己的亲生母亲克吕泰涅斯特拉,甚至还包括背叛了老国王的满城百姓。但由于他坚信“我干的是正义的事”(萨特,《苍蝇》68),所以他聛睨天公的威胁和拉拢,也不在乎满城百姓的态度。“我再也不分善与恶,我需要的是给我指出一条我应走的路”(萨特,《苍蝇》53)。从存在主义的立场来看,俄瑞斯忒斯最终杀死埃奎斯托斯和生母,这是一个自由的选择。他敢于挑战天公权威,并且心甘情愿地忍受满城百姓的误解和谩骂,成为一个存在主义的“英雄”。但若从文学伦理学批评的角度来看,俄瑞斯忒斯的选择却有违伦理。就像朱庇特一语道破的,“你杀死了一个毫不自卫的男子和一个求饶的老太婆。〔……〕去吧,别得意。最卑鄙无耻的杀人凶手!”(萨特,《苍蝇》85)无论弑君还是弑母,他都犯下了阿尔戈斯城的伦理禁忌。如果说杀死仇人埃奎斯托斯尚可理解的话,那么杀死自己的母后却违背伦理道德。难怪在他行凶的时候,连他的姐姐也认不出他来了,因为杀戮和复仇的强烈欲望已经占据了他的内心。杀死母亲已经不再是他的自由选择,而是他的兽性因子被激发出来后迷障了他的伦理意识,导致他犯下伦理大罪。故此阿尔戈斯城的百姓会那么憎恶俄瑞斯忒斯,他们高喊着“打死他!砸死他!撕碎他!〔……〕亵渎神明的家伙!杀人凶手!屠夫!要把你四马分尸,把滚烫的铅水浇在你的伤口上!我要抠你的眼睛!我要吃你的心肝!”(萨特,《苍蝇》94)因为俄瑞斯忒斯触犯了伦理禁忌而且还毫无忏悔愧疚之意,这样的人如果继续安然留在城内,必将进一步扰乱城内的伦理秩序,所以才要把他驱逐出城。

 

综上所述,萨特的存在主义思想与文学伦理学批评有着迥异的价值取向。前者更侧重个人的自由选择,相信人可以通过行动不断塑造自我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世界就是人的主体世界,人可以规划自我,抵达超越性的目标。③虽然萨特也意识到人的选择并非绝对自由,并且个体需要为此承担的负责也必然涉及他人,但对于如何解决自由选择的与伦理责任之间的矛盾,萨特的回答还是不够清晰。他似乎只是认为,如果一个人意识到自己的现实存在条件,自然就会做出不仅对自己有利,也对他人有好处的选择。归根结底,萨特哲学更偏向于自我的绝对“自治”(autonomy)。事实上,正如查梅所指出的,萨特在《存在与虚无》一书中所描绘的自我与他人之间的根本关系似乎就是“冲突和敌视”(Charmé 265),他在《禁闭》中所说的“他人即是地狱”就是对这种紧张关系的形象描述。

相比之下,文学伦理学批评更重视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这种关系不仅意味着相互承担伦理责任,也意味着对彼此的理解、同情和包容。它强调个体的伦理身份和处境,自我在采取行动前应当有足够的伦理意识,因为人在本质上是一种伦理的存在,只有在一定的伦理关系和环境下,自我的身份和价值才会有意义。它还认为人的伦理选择是人运用道德理性约束自由意志的结果,它是一种有意识的自愿行为。正是因为有了伦理意识,人类才能够通过伦理选择获得与兽的本质区别,“懂得伦理秩序对于人类生存和繁衍的重要性,并能够遵守最基本的伦理规则,如禁忌、责任、义务等”(聂珍钊14)。更重要的是,文学伦理学批评并不把人的伦理身份和责任看作限制自由的枷锁,这是对人的真实存在条件的深刻把握,并把人的自由内涵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注解

【Notes】

①该文发表于《中国青年》1980年第3期。可参见<http://www.aisixiang.com/data/48257.html>.

②参见 <http://www.encyclopedia.com/humanities/

encyclopedias-almanacs-transcripts-and-maps/

freedom>.

③参见Catherine Rau, “The Ethical Theory of Jean-Paul Sartre”,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 17 (1949): 536-45.

引用作品

【Works Cited】

Charmé, Stuart. “The Different Voices of Sartre’s Ethics.” Bulletin De La Société Américaine De Philosophie De Langue Française 4 (2010): 264-80.

Crittenden, Paul. Sartre in Search of an Ethics. Newcastle: Cambridge Scholars Publishing, 2009.

托马斯·弗林:《存在主义简论》,莫伟民译。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8年。

[Flynn, Thomas. Existentialism: A Very Short Introduction. Trans. Mo Weimin. Beijing: Foreign Language and Research Press, 2008.]

聂珍钊:《文学伦理学批评导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

[Nie Zhenzhao. An Introduction to Ethical Literary Criticism. Beijing: Peking UP, 2014.]

Plantinga, Alvin. “An Existentialist’s Ethics.” Review of Metaphysics 2 (1958): 235-56.

萨特:《存在与虚无》,陈宣良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87年。

[Sartre, Jean-Paul. Being and Nothingness. Trans. Chen Xuanliang et al. Beijing: SDX Joint Publishing Company, 1987.]

——:《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周煦良 汤永宽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年。

[---. Existentialism is a Humanism. Trans. Zhou Xunliang and Tang Yongkuan. Shanghai: Shanghai Translation Publishing House, 2012.]

——:《苍蝇》,《萨特文集》(第五卷),沈志明 艾珉主编,袁树仁译。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5年。1—96。

[---. Flies. Collected Works of Sartre. Vol. 5. Ed. Shen Zhiming and Ai Min. Trans. Yuan Shuren. Beijing: People’s Literature Publishing House, 2005. 1-96.]

徐曙玉 边国恩:《20世纪西方现代主义文学》。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2000年。

[Xu Shuyu and Bian Guoen. Twentieth Century Modernist Literature in the West. Tianjin: Baihua Literature and Art Publishing House, 2000.]

责任编辑:舒  昕

此文原载于《外国文学研究》2017年第4期

END

关注《外国文学研究》官方微信平台

  

《外国文学研究》

官方微信平台

联系电话:027-67866042

投稿邮箱:wwyj@mail.ccnu.edu.cn

版权所有。欢迎个人转发,媒体转载请联系授权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